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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贺某生,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何某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张某乙。

原审原告张某丙。

二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某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原审原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张某道和尹某芹生前共生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四个子女。199042张某道取得杞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房屋状况为间数4间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另该院内建有东西平房各两间,头门一间。张某道200395日去世,尹某芹2006年农历正月初五去世。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认为:杞县人民政府为张某道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张某道享有4间房屋的权利。张某甲称遗产应为八间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遗产为4间房屋。张某丁辩称此房屋系自己出资所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作为张某道和尹某芹的子女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因诉争房屋系不动产,难以实际分割,双方达不成协议且均不要求评估作价,故张某甲要求实际分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遗产应为8间房屋而非4间;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恶意串通,张某丁制造假证据,应取消他们的继承权。

【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丁辩称:该8间房屋系张某丁个人财产不是遗产,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甲的上诉。

张某乙、张某丙未书面答辩。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认定张某道和尹某芹的遗产为4间房屋,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作为张某道和尹某芹的子女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张某甲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审理。一审法院以张某甲要求实际分割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甲的起诉,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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