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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4。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申请再审称,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未批准我的针对《分家文约》中的王某4签字进行笔记鉴定,也未询问作为《分家文约》中的当事人王某4及证人王某5签署该份《分家文约》的相关情况。仅以未有王某6、马某的签字便对该份《分家文约》予以全盘否定。涉案房屋不属于王某6和马某的遗产,涉案房屋属于王某7所有。
被申请人无权主张作为王某6和马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1.涉案房屋(xxx大街xxx号宅院正房四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虽然仍登记在父亲王某6名下,但是,涉案四间房屋所有权已经在1995年由我丈夫王某7通过分家形式取得(即分家文约中所指的东边房子),且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7一人实际居住使用,故王某7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2.《分家文约》内容与事实相符,证明了该份文约的真实性。二、《分家文约》虽然没有王某6、马某的签字,但是,文约上王某4的签名是真实的(我已经就此申请笔记鉴定),这就表明王某4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一切权利,确认涉案房屋归王某7所有。即使法院最终依然认定涉案房屋为王某6和马某的遗产,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则王某4也无权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则涉案房屋也是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和我四人依法按份继承,没有王某4的份额。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提交意见称,我们同意原生效判决。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宅院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王某6,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均认可诉争房屋系王某6于1983年左右建设,且王某6、马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7对诉争宅院内房屋均享有继承权;黄某系王某7配偶,王某7去世后,黄某有权继承诉争房屋中王某7应继承的份额。故王某1、王某2、王某3有权起诉要求诉争房屋由各方共同继承。
黄某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某主张诉争宅院房屋已通过《分家文约》分给王某7的问题。根据黄某提交的《分家文约》,该文约上没有王某6、马某签字或摁手印,无法确认该文约内容系王某6、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黄某该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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