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流程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被拆迁人遭遇违法拆迁、补偿偏低、程序违法等情况时,除了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对拆迁方的行政行为不服,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且申请流程有明确规定,需在法定期限内操作。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对拆迁方作出的违法强拆、限期拆除决定不服;认为拆迁方滥用行政权力,压低补偿、违法逼迁;认为拆迁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对拆迁评估结果、复核结果不服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自被拆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流程: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强拆照片等);第二步,向拆迁方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如区拆迁办的上一级为区政府);第三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听取双方意见;第四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若确认拆迁方行政行为违法,会责令其撤销或改正,并依法补偿。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