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漏项,如何要求重新评估补全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拆迁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实践中,很多拆迁评估报告存在漏项问题,如遗漏装修补偿、附属物(围墙、水井、树木)补偿、经营设备搬迁费等,导致被拆迁人补偿偏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被拆迁人发现评估漏项,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补全相应补偿。
评估漏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房屋附属设施,如围墙、院门、车库、储藏室、水井、化粪池、庭院树木等,这类附属物虽不是主体房屋,但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应单独计价补偿;二是专项费用,如房屋室内装修、经营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非住宅)等,其中装修补偿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确定。评估报告中未包含上述项目的,均属于评估漏项。
被拆迁人发现漏项后,需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明确指出漏项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装修票据、附属物照片、经营设备清单等)。评估机构收到申请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若确认存在漏项,需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补全补偿金额;若评估机构拒绝复核或复核后仍未补全,被拆迁人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方按实际损失补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