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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渡费逾期,该如何主张额外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安置房交付前,通常会领取过渡费(临时安置费),但实践中常出现拆迁方逾期交付安置房、拖欠过渡费的情况,此时被拆迁人有权依法主张逾期过渡费,要求拆迁方支付额外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过渡费逾期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并非拆迁方随意决定。

过渡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拆迁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可延长至3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标准分段计算发放。征收住宅的,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逾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按3倍发放。

若拆迁方提供周转用房过渡,从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被征收人可继续使用周转用房。征收非住宅的,逾期1年以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按2倍发放。被拆迁人遭遇过渡费逾期,需保留补偿协议、过渡费发放记录等证据,先与拆迁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足额支付逾期过渡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