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若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仍为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若安置房完全按照原房屋面积等比例置换(即“拆一还一”),且不因婚姻关系带来额外面积时,这部分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其本质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但若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超出部分对应的价值,以及按家庭人口计算的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若补偿标准中包含因新增人口而获得的优惠面积,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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