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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能否主张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若安置房来源于原家庭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父母作为原被拆迁人可主张共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仅为名义登记,不影响共有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的,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取得安置房、家庭成员对被拆迁房屋有出资或出力贡献、拆迁协议或家庭协议明确约定共有关系。若父母在房屋建造、翻建或装修中出资,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建房合同、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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