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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为违法建筑,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长期居住使用的房屋,部分地区给予适当重置成本补偿或安置考虑。若房屋建造时合法但未办理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且被拆迁人在该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裁判规则:对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城乡规划等法律规范发生变化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设。是否构成“违建”需结合历史成因、建造时间、地方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以认定违法建设为借口规避法定补偿程序,尤其不得忽视建筑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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