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有没有哪些新规?外嫁女拆迁款拿不到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民间有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和我们国家多年的传统思想和过去的历史背景有关。在很多人眼里,女儿出嫁后就和娘家没有关系了,以后只是“亲戚”。某些兄、嫂、弟、妹也在心里暗暗庆幸着终于少了一个人和自己平分老人的财产了。在这个有人靠着拆迁发家的今天,“拆迁款”似乎成了某些被拆迁家庭的必争之财,因此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
那么,嫁出去的女儿在离开本村之后,征地拆迁时真的拿不到补偿款吗?答案是不一定!我们国家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此项的规定,但是在很多法律中还是表明了对“外嫁女”权利的保护。
首先,必须明确“男女平等”在征地拆迁补偿上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有如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某一户家庭中,儿子和女儿有平等分配土地及其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由此可见,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来在娘家的承包地,因此,娘家征地拆迁时,外嫁女对自己的那一份同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无论是否居住在娘家,只要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娘家的原承包地均不得收回,均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权利。
有人说,我们村有规定,外嫁女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侵犯妇女权益所作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有一些女儿在出嫁后,没有到婆家居住,而是长期在外务工,她们的权利也是要得到保护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因此,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的政策导向,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政府在进行补偿安置时,也应对此类出嫁的女儿的权益予以充分考量。
女儿出嫁后,若户口迁移到男方家里并在男方家里分得土地,那么在娘家的原有土地就会被集体收回。此类外嫁女娘家拆迁时,由于户口不在本村,村里也没有她的土地,那么就没有分得娘家征拆补偿款的权利了。
因此,关于外嫁女离开本村后,能否拿到娘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些外嫁女户口虽在娘家村庄,但长期外出务工;有的离婚后户口又重新迁回娘家村庄,有的外嫁给城市居民,每人的生产生活情况以及是否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都不尽相同,其是否享有娘家所在村的安置补偿也应加以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