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关系到巨额农村征拆补偿款是什么意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2013年我国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农村地区的房屋登记往往处于不被重视的困境,无法达到《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公示的要求。农村住宅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农民的合法房屋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农村住宅产权存在的问题。
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导致很多农村地区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引发农村房屋产权之争,所以明晰“农民住房”的权属问题变得尤为重要。相信很多朋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因为不了解而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天只要你GET到以下几点,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面对征拆时你会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款。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标准。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应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你将享有哪些权利?你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瓜果蔬菜,过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这些你辛勤建的、种的都将归你所有!!!
没错这就是你的所有权,这也是你的财产权,这代表着你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让你无时无刻都感受到一种归属感。
然而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取得呢?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在农村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首先需要土地使用者本人亲自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提出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就此我们得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
1、我们先从在册人口的认定来分析
什么是在册人口?是你所在的家庭在宅基地申请审批时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
因为给你分配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根据家庭成员数来确定的,这关系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大小。
使用权证上只登记着一个人的名字,但这其实代表了一个家庭,所以凡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确定的在册人口都平均共享宅基地使用权。
2、如果在册人口因为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发生变动,以下人员不再认定为房屋所有人:
户口迁移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导致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该原在册人口将丧失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户口虽未迁移,但从原有家庭分离出来,独自立户并另行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的,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能再认定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房屋建造者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建造者,这种情况是家庭成员利用自身强壮的体力和技术亲自建造房屋,这样的房屋建造者可以认定为出力者。
另一种是出资购买材料、或者雇佣他人为自己建造房屋,这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
为了能让大家更加明晰上述观点,我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为大家解读农村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观点。
这是福建省福州市中院的一个案例,本案的主人公甲和乙是夫妻两,正直离婚期间,他们所居住的房屋遭到了拆迁,在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双方均对案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甲方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享有了拆迁安置补偿权,获得了几十万的补偿款。乙方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对于这一焦点,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这样写道,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房屋是由谁出资建设的,第二是建造房屋的合法手续。
最终因乙方提供了建造房屋的合法证据而完胜。我所举的这个案例只是想证明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有多么重要,就本案而言他关系到巨额拆迁安置补偿款花落谁家。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很多朋友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有所了解和重视。人这一生啊,谁能决定永远不会遇到征拆呢,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村民遇到征拆时常常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说句俗话钱多钱少真的不重要吗?其实在您面对征拆时不论您选择何种救济途径,但在我看来您最需要的是一位真心理解您并能为您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您躲避风险和陷阱、陪伴您走完漫长征拆之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