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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遭到强拆,能获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什么是自建房?其实,自建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自建房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组织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有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农民自建房。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需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但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城乡结合区域以及农村中的房屋大多都是自建房。由于历史遗留等一些原因,很多人的自建房并没有取得相关房屋产权证书,那么这部分人的房屋在遇到征收时,相关征收部门常以没有权证、超出获批面积等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遭到强拆的自建房还能获得赔偿吗?


答案是不一定,这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探讨。


第一种情况,自建房属于违章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就是说,如果自建房实际上就是违法建筑,比如,在未获得“农转非”手续批准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在遭遇强拆后,对于违法部分的房屋一般是不能获得赔偿的。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原因造成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自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以下几种情况的自建房,在遭遇强拆后,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一,早期农村自建房。在1986年6月25日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也随即废止。因此,在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因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无论宅基地面积有多大,是否超标,均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二,1984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地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自1984年之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权证的,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通过获批。通过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建的,但是没有办理相关权证,这类建筑是后续可以补齐权证的,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律师提醒】


无论是哪一种自建房,能不能获得赔偿,在面临强拆的时候,被征收人都需要注意,在尽可能不与强拆人员产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保存保管好房屋内的贵重物品、留存好相关强拆的照片或录像,并及时报警。为后续维权固定更多证据,如不清楚如何处理,可以联系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