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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很多人问,明明是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但涉及到补偿协议时,却跟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这样合法吗?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那么多钱赔给我们吗?万一赔不起怎么办?

一、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应该是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但是,既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实施单位来具体实施征收的相关事宜,所以不排除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诸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受到相关征收部门的委托,也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项目,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



二、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既然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若房地产公司能够拿出委托授权文书的话,根据谁委托,谁担责的原则,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授权,协议签订后也没有获得房屋征收部门的追认,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拆迁人根据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在获得房屋征收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诸如房地产公司类的拆迁企业实施征收项目,相关责任有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企业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拆迁人起诉要求相关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的,于法无据,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相关责任应由拆迁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