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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征收沿岸房屋,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障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保护水源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我国公民的饮水安全问题,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水源会进行河道整治。而河道整治必然涉及到沿岸房屋的拆迁问题。

在河道整治中我们经常碰到的拆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拆迁,一种是征收拆迁。

那么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律师来给大家讲一下:

一、协议拆迁

1、含义

协议拆迁,一般以协议的形式出现。是指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拆迁意愿,订立协议的方式实现房屋拆迁的情形。

2、“协议拆迁”出现的原因

国务院和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有着严格的指标限制,但我国耕地面积却在不断减少,所以拆迁方为了降低成本、节约审批时间、提高建设进程,在土地征收得不到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想到了不走土地征收流程, 而靠“协议拆迁”的方式获取土地的变通方法。

3、拆迁主体

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

4、是否具有合法性

①没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征收需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具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而且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也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在拆迁时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因此,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为了社会建设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协议拆迁”实质上就是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而拆迁应该取得国务院或省政府征地批文后才能组织实施,所以协议拆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河道整治的旗号,在未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农村村民的房屋进行“协议拆迁”,属于违法行为。

 

二、征收拆迁

1、含义

征收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法律行为。

2、拆迁主体

征收拆迁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一般来说是区县级人民政府。

3、征收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