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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停止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很多人咨询我们说,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房子会被拆除吗?

这其实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哪些是例外规定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那么,如果收到限拆通知,该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


事实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即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是不得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还会再做一个强制拆除的决定书,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如果针对之前的限期拆除决定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一定不能强制拆除的。


所以,针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已经因为复议和诉讼停止执行了,那么,即使做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是不能强制拆除的,也就没有执行力了。


如果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千万不要不当回事,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所以,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合法有效的救济之后,房屋才有可能保证不被拆掉。如果在此期间房屋还是被拆除了,您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依法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