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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涉及租赁关系的不动产添附人征收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添附”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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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物,在外观上能够识别,但强行分离将严重毁损物的价值,例如在地面上铺设了实木地板、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


混合是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成本过高。例如,一瓶果汁和一瓶白酒混合在一起,很难将其分离。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例如将玉石雕刻成饰品,大大提升原动产的价值。


一般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添附的基本是由于租赁关系一般表现为房屋因承租人添附而产生的增值。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即为不动产添附人。那么不动产添附人在遇到征收时,享有什么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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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承租人就其承租的被征收房屋是否具有征收补偿权益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若由于合法征收行为受到损害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补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若由于违法征收行为受到损害的,承租人也是可以基于其所受损害提起赔偿的。


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争取相应且合理的补偿权益的诉求也得到了部分的审判实践的认可与支持。接下来,我们通过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


一、因国家合法征收行为受到损害,承租人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首先,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房屋征收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有利害关系”,也即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由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评估结果为主,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是对房屋整体结构进行评估,若被征收房屋上有承租人的添附行为导致的房屋价值增加,则评估结果包含的房屋价值也应该是承租前房屋本身价值及承租后承租人对于该房屋实施添附行为使得该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的价值之和,所以最终补偿费用也应包含了上述增值部分。此外,承租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是有权依据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项的。


二、因国家违法征收行为受到损害,承租人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若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则承租人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主张损失赔偿费用。当然,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征收行为实际侵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的,承租人也可通过在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主张行政赔偿


三、 租赁房屋遭遇国家征收的实务案例不少见,那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事先约定房屋征收补偿条款,对征收可能面临的损失以及补偿进行列明。因为租赁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是遵循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事先约定好相关条款,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其次,在承租房屋后,承租人应保存好有关承租房屋使用、经营情况及物品的全部证据。当面临房屋征收时,有可能在一夜之间,房屋就被违法拆除,因此,事先保留好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其添附物的证据,对后续维权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最后附上一个司法实践案例:

原告临清某医院与被告赵某、汪某等、第三人临清市人民政府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

(2018)鲁1581民初685号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3日,原告临清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汪某签订《租赁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医院经营的实际需要对楼房进行了装修,另购进了大量设备。2017年8月13日,第三人将原告租赁的楼房进行了拆除,原告并未得到补偿。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约定的租赁物享有用益物权,第三人对被告的楼房进行了拆迁,其中因用益物权产生的相关补偿应归原告所有,根据补偿明细表及核算清单计算,原告应得停业损失、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等共计641444.92元,被告占有原告应得的补偿属于不当得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了房屋征收后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对于房屋征收时尚在租赁期间的承租人的权益并未涉及,故应基于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由于国家征收这一不可抗力,原告已实际搬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根据公平原则,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告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相关权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项。对于原告应得的补偿款项,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各项补偿项目的性质综合认定。关于搬家补助费,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征收行为导致作为承租人的原告须将涉案房屋内用于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转移,并因此产生搬家费用,故,涉案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应归搬家费实际支付人的原告所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涉案楼房属于经营性用房,以租赁为主要用途,门面被征收后,原告和被告客观上均遭受了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取得涉案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中的70%,剩余30%归赵被告所有。关于空调款、铁皮简易房款及物料补偿款,《租赁协议书》约定“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房屋及设施、设备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此项请求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