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房子拆迁评估中要注意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都会涉及到房屋的价值评估问题,评估的价值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那么房屋评估有哪些评估方法、流程,以及我们应当如何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二、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哪些呢?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复核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6.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我们如何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慎重对待评估机构的选择,要选择社会信誉好、公正性强,无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
其次,对整个评估过程要进行及时跟踪,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向评估机构进行及时反馈。
最后,当评估报告严重侵犯到自己的实际利益时候,要坚定维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