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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对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不服该怎么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政府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发布征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多少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其中两个文件对补偿影响重大。

 

第一个文件: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补偿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方案拟定公布后的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参与,指出不合理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掌握和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对不合理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盛廷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根据听证情况,市、县及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以上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如错过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或征收方未征求意见便直接确定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是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第二个文件。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也有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容易被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盛廷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即使市县级政府未依法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示,也不影响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条规定是为防止和纠正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被征收人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正当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享有对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房屋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只有积极行使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