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房屋,一人签订补偿协议,对其他成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本属于共有的房屋,征收人只与一方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征收人依据该补偿安置协议对共有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很多人都会问,这种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
这种情况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遇到的比较多。比如未确权的房屋、兄弟姐妹一起出资建造的房屋、父母的宅基地下共同建造的房屋等等,在征收中如何补偿呢?
通常情况下,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这个原则,在此前提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以宅基地上的“户”作为补偿基础,户主才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但是,一户上通常存在多人,那么谁才有资格作为户主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判例指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行政主体在补偿安置中实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各自份额时,不能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者是无法确定权属的,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对被征收的房屋是一种共同共有的状态。
征收人无法确定各共有人对房屋的使用份额时候,其中一人与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未否定该户的其他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对房屋上的全部共有人都有效。若房屋上的其他共同共有人认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损害自己利益的,不能怪征收人。因为安置补偿的对象为“户”,而不是共有人个人。
上述说到,共同共有人中的一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则上对其他共有人是有效力的,但也不绝对,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来认定补偿金额是否合理,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出现了签订人与征收方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情况时权益,应当认定协议无效。
若是其他共有人不满补偿金额的,或者怀疑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出现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与征收人协商,请求重新补偿,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是其他共有人不满补偿金额分配的,实质上是家庭成员对财产分配不均的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盛廷律师建议
如果是买来的房屋或者是继承来的房屋,应在房屋到手时尽快进行权属登记,如果是家中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在房屋建成后,应尽快以协议的形式或者按照出资份额明确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并进行公正证。
清楚明确的产权份额登记,不管是在今后的财产继承中还是房屋征收中,都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