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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我们都知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很多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都会遇到不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问题,想去法院起诉,却不知道该去行政立案庭还是民事立案庭递交立案材料。很多人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是一个合同,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应是平等主体间有关安置、补偿等民事权益的纠纷,符合民法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的答复》(2020)最高法行他8号中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诸葛文同等人诉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是行政案件,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的交纳标准。


此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以上,无论是法律、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都将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这类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村委会、居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现实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往往是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当他们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内容有瑕疵,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时,法院告诉我们,村委会、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应当去民事立案庭去立案,是这样吗?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往往都不愿意直接出面解决拆迁补偿引起的矛盾纠纷,所以他们一般会委托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如果村委会、居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如果政府授权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的话,那么显然因该补偿安置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