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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正确流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上述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正确流程应当是怎样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完成以下征收前期工作:


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制定四规划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征收补偿费用要满足“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9、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1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后,开始进入补偿阶段。


(1)选择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补偿完成的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补偿协商不成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律师提醒,被征收人要重视征收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权利,例如在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阶段,要积极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在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时,也要积极参与;另外,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都有期限限制,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或者补偿决定公告后,如果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