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收?征收的原则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政府)。
(1)《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2)《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
一、满足两个前提:(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满足两个维护:(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满足两个保障:(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一、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二、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1)谁受益谁补偿原则;(2)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二、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
(1)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2)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
(1)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