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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可否撤销?如何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突然发现协议有不满意的地方甚至有违法之处,这种情况下还有维权的方式吗?盛廷律师今天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还有什么维权途径和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上述情形在《民法典》中有详细规定:



一、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被征收人误以为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因而以极低的违建补偿标准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在拆迁房的误导下误以为的周边房价和现实中有极大差距,而以极低的补偿标准签订了协议等。



二、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拆迁公司或同村收了好处的其他村民对被征收人进行了欺诈(包括签订协议之后许诺额外利益、再不签订协议拆迁公司就不管了一分钱都不赔等),使其误以为真而以不公正的价格签订了协议等。


三、胁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点就比较常见,实践中征收方经常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直接冲到被征收人家里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达到强迫签订协议的目的。此时如果被征收人能够举证证明胁迫行为的发生(例如监控摄像头、村民证言等),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被迫签订的违背真实意思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


四、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一点也比较常见,被征收人大多是农民,其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可能面对很多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无法判断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拆迁部门经验丰富,知道怎样的话术更能够利用老年人判断力弱的特点来哄骗他们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如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补偿显然不合理,就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此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