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了但无证据证明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这种情况区政府就不用给安置补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唯一住房被肆意拆毁,合法财产被随意剥夺,对老百姓来说,已是万般不幸;然而,房屋被强拆后,找不到拆除主体承担责任或虽推定有强拆主体但其一味推诿……上述种种,可能导致老百姓诉至法院却败诉。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如何为自身争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苏先生的故事。
苏先生是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内建有合法房屋。区政府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关于X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授权书》,授权区住建委作为该项目责任主体;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关于X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控规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其上载明,成立X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由区住建委主任和某镇长任总指挥。2020年4月23日,区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位置包括苏先生所在村庄。2020年5月6日,苏先生的房屋及地上物遭遇大量人员强制拆除。
苏先生认为,本案强拆行为应推定为区政府、区住建委及镇政府实施,上述主体均可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对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毁原告房屋及地上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苏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政府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进展得并不顺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先生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苏先生的起诉。一审法院为何这样裁判?
原来,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苏先生所在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及非住宅立即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苏先生的房屋为村内未搬迁宅基地房屋。2020年4月26日,村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对苏先生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决定收回苏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5月6日,苏先生的房屋遭到涉案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拆除。
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就该村未搬迁宅基地房屋启动村民自治搬迁腾退工作形成了决议,且村委会出具说明自认其对苏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帮助腾退行为。本案现无证据证明苏先生所诉行为系区政府、镇政府、区住建委共同实施,故上述三行政机关并不构成本案共同被告。同时,案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情况说明》以及苏先生提交的证据等均无法证明区政府实施或委托村委会实施了涉案强拆行为。故苏先生对区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苏先生当然不服上述裁定,针对该裁定提起了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依然认为,苏先生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区政府直接实施或委托村委会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故苏先生对区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了苏先生的上诉。
也许各位看到这里,心彻底凉了:果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老百姓再努力挣扎争取权益,也不过是螳臂当车。
先不着急,耐下心来再看看。
二审法院尽管表面上维持了一审裁定,但是其作出的裁定中指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苏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发生于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另有《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内容应包括征地、拆迁、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后,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出具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
据此,本案区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故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区政府直接实施了苏先生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但区政府应当保障苏先生因涉案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苏先生亦可就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或赔偿问题,另案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案件进行到这里,房屋被强拆的苏先生仍然拥有救济途径。苏先生可以申请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区政府如果逾期未予答复,苏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再次寻求司法救济。相信这一次,不会向上次那样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