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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被拆后可以申请补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村〔2019〕15 号)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 2019 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0〕9 号)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按照每个激励对象 500 万元的标准,增加安排了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助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该部分资金下达激励对象,对其给予奖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 30 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 135 号蒋太兵与宜宾县喜捷镇人民政府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纠纷案,明确指出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是否足额发放属可诉行政行为,从而表明了农村危房被拆后是可以申请补偿的,在提交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危房改造补助金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可以得出,农村危房拆除后可以申请补偿,但是对于补偿标准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通过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 135 号蒋太兵与宜宾县喜捷镇人民政府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纠纷案也再一次印证了农村危房拆除后可以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