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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要坐等,即将到来的将是司法强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随着程序的推进,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其中在国有土地征收拆迁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如果房屋补偿问题一直不能协商一致,被征收人也不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很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也参考国有土地的流程。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时,若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是否就能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答案是否定的,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必须确保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并且被拆迁人必须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步骤,简要如下:


一、是政府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时,若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做出补偿决定。

二、等待被拆迁人的复议诉讼期届满,以及补偿决定期限届满。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向被拆迁人送达强制拆除文书。

五、在拆除前向被拆迁人按照补偿决定,给予补偿。

六、强制拆除房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还要注意那些问题?下面的案例将作出解析:


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17号公报案例,特此说明。


【案情介绍】


1993年贵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1995年6月该公司领取拆迁许可证。XXX私房位于拆迁范围。

XX公司因未能与XXX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向贵阳市住建局(当时为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裁决(现已改为补偿决定)。贵阳市住建局于1996年3月11日作出(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由XX公司在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贵溪商住楼”安置被拆迁人XXX。。

XXX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并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该裁决被依法撤销。

同年3月22日,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以下简称贵阳市拆迁处)、贵阳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

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贵阳市住建局以贵阳市拆迁处名义张贴(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拆迁公告,限被拆迁人于同年6月20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强制搬迁。因XXX到期仍未搬迁,贵阳市拆迁处对XXX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

XXX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贵阳市住建局据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申请人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分管市长在《贵阳市建设拆迁强制执行的报告》上的签字同意,不能代替市政府应当作出的书面决定。且1998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答辩材料也否定了以市长签字同意方式进行强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请求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行再终字第2号再审判决,并判决赔偿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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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被拆迁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强制拆迁。但作为申请和实施强制拆迁依据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此前已被另案判决撤销。因此,贵阳市住建局及贵阳市拆迁处强制拆迁XXX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以分管副市长在相关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以此取代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及相应的送达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因贵阳市拆迁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违法责任应由贵阳市住建局承担。

因违法强制拆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申请再审人XXX历经多年诉讼仍未得到安置补偿,贵阳市住建局与拆迁人XX公司应依法对XXX的房屋进行补偿或妥善安置;因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给XXX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亦应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分析】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性基础,被拆迁人不满意的可以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提异议或者裁决。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安置补偿决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被拆迁人超过期限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以行政命令或者负责人签字等方式代替法律程序。


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进行补偿,再拆除房屋。进行补偿的方式不局限于现实货币补偿,通过提存的方式,也满足该要求。


【律师建议】


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政府做出安置补偿决定后,对补偿不服的要及时进行复议、诉讼等相关程序,不要采取“等”、“拖”等消极措施,并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进一步损失。


同时安置补偿决定做出,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立刻进行强制拆除,需要保证被拆迁人复议、诉讼权利,并且要确保超过安置补偿协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期限为自收到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行政诉讼期限为自收到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接到行政复议结果起,15天诉讼),被拆迁人需保存好上述文书,作为证据。


政府依据安置补偿决定进行强制拆迁,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而不能以政府命令的方式进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可要求检查政府相关手续是否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