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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怕拆迁到盼拆迁,从十里工地到一栋栋拔地而起的高楼,从“贪官色变”到拿起法律武器勇于民告官维权,社会在变迁,拆迁是个绕不过的词汇。通过拆迁,有人一夜暴富完成人生逆袭,有人哭天抢地找不到方向维权,现代拆迁中,相关法律越来越完善,程序越来越正规,拆迁当中有哪些坑,完全可以提前避免,同时也不要被拆迁表面的“糖衣炮弹”所迷惑,认清本质,识破拆迁中的违法点。
拆迁前面不会写违法,违法拆迁要不得
一、先搬迁后补偿,违法
实践当中,有些征收方会告诉被征收人先搬迁后补偿,而不懂法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选择听从征收方的话选择搬走。但是要知道,一旦咱们从被征收的房屋内搬走的话 ,征收方就会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缺少了谈判筹码。
1、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拆违代拆迁”的方式来拆迁,违法
与征收方多次沟通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随后接到了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一系列猛如虎的操作下来,有些被拆迁户担心一分钱拿不到也就签了安置补偿协议。
但是房屋是不是违建呢,经过调查、听证了吗,你说是违建就是违建,注意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建;即便是违建的话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拆除,不按照法定程序拆除也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违章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给予当事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三、“以拆危代拆迁”的方式来拆迁,违法
以拆危代拆迁,就是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先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向被拆迁人发《解除危险通知》,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整体拆除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
城市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安全使用的房屋。对于一些建筑年代较长、外观老化但是结构牢固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把他们认定成危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危房的鉴定必须要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要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且鉴定机构必须签发相应的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危房不是相关部门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的,至少需要房屋鉴定机构的这份合法的鉴定文书。
四、暴力威胁逼签,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迟迟不能签署补偿协议的话,有些征收方会选择断水断电断路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署协议。有些征收方还会选择在夜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拆。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法律依据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从拆迁中可以窥见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一些不和谐的拆迁的出现,也在警醒我们,勇于用法律维权,不仅仅是为我们改善生活环境的愿望,也是在为这个法治社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