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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律师答疑:什么是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很多当事人很疑惑,征收、征用、收回听起来差不多,是一回事儿吗?谈到补偿的时候,为什么差别那么大,补偿究竟是否合理呢,我应不应该发起诉讼?面对这一连串的问题,还是先从这几个名词说起吧。


何为征收?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指的就是把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的过程


从概念上讲,土地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目的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并利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地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何为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


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针对的都是集体土地,但土地征收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何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因行政处罚收回


具体来说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因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是因公共利益等其他法定事由收回


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 因单位撒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3.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上述第①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是因受让人的原因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需向出让人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非法定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判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不能理解为仅补偿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而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结语


清楚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义和区别,在面对征收、征用或是收回的状况时,就可以做个基本判断了,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想必您心里也有杆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