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征收拆迁中这10大权利,不知道可能要吃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导读:
说到征收拆迁,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拆迁的天平从一开始就是失衡的,“民不与官斗”“官在上民在下”等等思想左右着我们,仿佛我们只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的份儿,事实是这样的吗?
当然不是,21世纪的今天,是法制的社会,人民早已当家作主,在征收拆迁领域,法律赋予了我们诸多权利,这些法条既是我们保护自我的铠甲,也是我们维权的利器。
一、知情权 在很多的拆迁维权案件中,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被征收人孤立无助的最重要的原因,他们甚至对征收拆迁的文件一无所知,只知道“签字或是不签”。这种情况就是老百姓知情权被剥夺的典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 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3.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参与和表达意见权 征收程序中,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申请听证则是重要的参与和表达异议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房屋调查结果的确认权 征地批复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合法性依据,在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之前,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评估机构的协商选择权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是“一言堂”吗,显然不是,被征收人也是有话语权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权 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天之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审,评估机构也应该在这10天之内对于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当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还存在异议,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天之内,像当地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委员会也应该在收到鉴定的10天之内进行再次鉴定。 六、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由此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一些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还存在重新划分宅基地这种补偿方式。 七、住房保障优先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补偿内容的协商权 这个权利大家应该很清楚,安置补偿协议会根据每家每户的情况进行调整,补偿内容如果不合理也是可以先期协商的,“霸王条款”是很少的,但是补偿金额除了统一标准外的部分是要谈判协商争取的。 九、申请复议和起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进行征收拆迁维权的两种最重要的救济方式。 十、举报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了解了自身权利,希望大家能够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心里不慌,眼里有神,语气坚定,加油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