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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里,“拆迁一句话,想拆就拆”的野蛮拆迁基本上“灭绝”了,但是拥有一套看似合法外衣下的征收,是否真的合法呢?
拆迁套路层出的情况下,如何见招拆招?其实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只是我们陷在了拆迁的形式里、情绪里,如何判断征收项目是否合法,让我们一起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和条件是否合法和符合规定。
村委会、居委会可以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吗?想征收就可以征收吗?谁都能征收吗?面对这一连串的问题,首先我们要考察的就是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明确规定,县级政府是征地实施主体。(2018)最高法行申11330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划重点:四规划一计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乡规划;
4、专项规划;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
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应充分尊重民意,对于有争议的方案应组织听证,论证修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四,是否符合项目公告程序。
房屋被征收,你是怎么知道的,正规的公布渠道有哪些?国有房屋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颁布房屋拆迁各种公告。集体土地房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五,是否进行调查确认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摸底,并查阅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会同城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房屋、土地调查摸底情况,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六,是否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房屋价值还应经过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是否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除此之外,拆迁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禁止暴力拆迁;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懂点征收拆迁法律知识,识破违法点,及时维权,减少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