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要诉讼维权,该向法院告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通常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相关义务(如自行拆除等),那么相关部门就有权力自行或者责令其他部门来把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当然前提是依法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那么,当房主不服强拆,想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该告谁呢?一般来说,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就告谁。
但是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要么,在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
要么,在强制拆除时,根本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虽然在强制拆除现场,但无法识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人员身份;
要么,在强制拆除后,也没有任何机关部门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没人为房子被拆的结果来给个交代。
也就是说,由于相关部门的程序违法,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导致作为房主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到底被谁给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谁是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
谁是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
毕竟,可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机关部门有好几个:
发布征收公告、拆迁通知的行政机关,
相关公告、通知中确定的具体实施机关,
他们都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和补偿职责。
如果当事人无法辨明上面这些机关部门中由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怎么办呢?
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要注意,如果上述主体中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还是应当以该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
举例:
某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当事人没有收到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不知道是谁拆的。但是根据当地区政府作出并发布的拆迁通告,可以初步认定是区政府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区政府。
因为如果区政府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其他机关部门强拆了房屋,或者能证明依法应当由相应的其他机关部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区政府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为实施强拆的主体,被当事人告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审判。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强拆要保持冷静,切记不可硬碰硬,而是要积极留存录音、录像、照片等强拆现场的证据,尽量了解清楚强拆人员的身份信息。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该行使的时候要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但是维权不能空口无凭,法院的审理需要证据。当无法制止侵害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留证据就成为最重要且最有效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