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中成员老太太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2020年5月20日,河北青年报报道了这样的一个新闻:一老太太遇拆迁,表示死这儿都不会搬家。
究其原因竟然是儿子霸占拆迁款,不赡养老人,经过调解最终儿子愿意每月付给老人赡养费400元、租房费300元。
面对该事件,人们不禁要问,作为被拆迁户的老人,为什么每月仅仅分到400元的赡养费、300元的租房费呢?
拆迁款那么大一笔钱,作为居住在被拆迁房子中的老太太,为什么在拆迁中没有办法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这涉及到的是拆迁补偿款的构成问题,拆迁款的构成也进一步影响着拆迁款的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系对失去土地农户的一种补偿,因土地为集体所有,实践中集体和承包农户之间会二八或三七分账,一部分补偿失地的农户,一部分留作集体建设资金。
因承包地均是以户为单位的,老太太作为一户之中的一员,对拆迁款中的宅基地及承包地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理应有权分割。
01农村住宅的补偿
农村住宅的补偿,一般采取房地拆迁利益分开计算、独立分割的原则。
其中对宅基地的补偿会涉及到对立基人的补偿,也即当初申请该块宅基地的人,或者在翻建房屋时,对拆除的老房子所涉及到的宅基地及旧房屋的补偿,应包含在对翻建后房子的补偿之中。
老太太作为家中长辈,对宅基地的申请及房屋建设、翻建,多少都会有部分贡献。所以,针对该部分的补偿,老太太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0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往往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被安置人”的概念区分于“被拆迁人”,其更多是对“安置”的本意“居者有其屋”的保障。
即使老太太对房屋建设及宅基地申请没有任何贡献,其仅仅作为被安置人员,对于安置补助费也应有权予以分割。
03财产贡献价值
财产贡献价值,是对房屋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般遵循的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原则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亦普遍适用。主要考量的是在房屋建设中,谁出钱出力了,谁就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的拆迁利益。
该部分补偿主要是考量了物质上的投资因素,但也不排除精神的投资因素,以及翻建房屋中对老房子的补偿。
04身份价值和特殊利益考量的拆迁补偿
除了以上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之外,其实还涉及到大量身份价值和特殊利益考量的拆迁补偿,如拆迁奖励、过渡费、拆迁补助、困难补助等。老太太对这些拆迁利益,也可以根据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协议的具体条文,要求予以分割。
如真按照上文,条分缕析地进行分割,老太太至少也不会成为钉子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