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搬迁是否没奖励,早搬迁是否有奖励?搬迁奖励金不发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何先生按时搬迁竟遭征收部门“算计”
贵州的何先生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与征收部门愉快地达成一致协议:按时搬迁,征收部门就给自己安置补助费作为奖励金。
谁知道,等搬迁完后,征收部门竟然赖账了!奖励金少给2万元……
“这是在逗我么?”
何先生感到自己一腔信任错付,将违约的征收部门告上法庭。
2018年9月,贵州的何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通告发布后的1个月内,何先生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征收部门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何先生共计人民币7万元。
何先生在签订补充协议当天,就办完回迁安置手续,分得了安置房。
2018年11月,征收部门却只向何先生支付安置奖励费5万元。
协议约定给7万,到手缩水2万元。何先生认为征收部门没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安置奖励费,将征收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征收部门支付其安置奖励费差款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履行协议,征收部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征收部门却提出:与何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因计算有误,协议应为无效。并且补充协议已经被依法解除,双方已经不存在行政协议关系,不能履行。
征收部门再是强行辩解,也抵不住法官雪亮的眼睛。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对于征收部门的判决都是两个字:给钱!并且在判决书中将法律依据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1、协议约定奖励金是否有效
房屋拆迁补偿费与本案安置奖励费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
本案安置奖励费则是征收部门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与何先生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但内容属于行政奖励协议,对按约搬入新房居住的拆迁户奖励具体的金额。
签约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
2、什么是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了方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专门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给了行政机关一个资格——享有各种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优益”指的是优先和受益。
具体到签订行政协议方面,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和老百姓(行政相对人)相比,更为优先的权利。比如:有权选择合同相对方、有权指挥和监督合同履行、有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制裁等等。
在贵州何先生这个案子中,征收部门单方解除与何先生的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就是行使的行政优益权!
3、行政优益权要正确行使
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的的一种行政手段,具有双方协商一致性的特征,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者在签订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具有主导性。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防止或者消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有权解除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协议。
但是,本案中,征收部门为了少支付已经约定的奖励金,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减损了行政相对人(何先生)的权益,并不符合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的情形!
征收部门的赖账、反悔、单方解除协议的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而且有对抗和规避一审法院判决的嫌疑,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悖于信赖利益原则,应该受到否定评价,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