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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杭集镇强拆开车撞人案:拆迁队被检察院起诉开庭,法律真不应成为最后武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导语

2020年3月16日,江苏扬州杭集镇业主韦刚因房屋遭拆违开车撞人致2死9伤案,扬州中院一审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发后,3名拆违人员以“寻衅滋事罪” 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参与决策、部署、现场组织的相关责任人5人遭停职,9人被党内警告处分。


时隔4个多月后,“扬州拆迁户开车撞人案”再次开庭。拆迁队陶冉等人被检察机关及韦刚家属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7月28日在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后续关于韦刚的案件将在江苏省高院二审。

一、案件回顾



根据《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和扬州市有关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经相关部门组织测绘,认为侵占河道2.81米,并先后于7月7日、8月13日,两次向韦刚下达清除告知书,但业主认为被拆房屋有房产证、土地证,不符合违建标准,因此始终未予配合。


2018年8月15日,受杭集镇政府委托,江苏扬州市某拆迁公司派数十人拆迁人员对韦刚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业主韦刚因房屋被拆上前阻止,遭到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双方发生拉扯推搡,而拆迁人员实施拆除前,还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等行为,这时到达情绪巅峰的韦刚,驾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向人群,随后又快速倒车并再次向前冲撞人群,造成2名清除人员死亡,7名清除人员受伤,2名围观群众轻伤。


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韦刚辩护人提出的“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法院并没有采纳。韦刚拒拆驾车撞人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我们先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要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侵害的目的。

  5.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法院认为,拆迁人员为了阻止韦刚进入拆迁现场所采取的的各种行为,目的是将其驱离到拆除现场外围。而韦刚先后两次冲撞人群,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三、及时维权才是上上策


本案中被拆房屋根据官方通报,属于部分违建,案发前拆迁方和业主对于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存在争议,而争议绝不是通过流血牺牲来化解的,至今房屋拆迁问题依然在行政诉讼中,原本无辜的业主却要身陷囹圄15年,更加无辜的是2人的生命和9人受伤的身躯。


生命诚可贵,可要认为生命可以解决问题,那就是大错特错,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原本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遇到了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依照法律程序渐进而行,激动的情绪、激进的行为只能带来让你更加后悔的结果。


在拆迁中,何必要等到铲车开到房前屋后,以身躯做铜墙铁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上上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但是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认为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关于拆迁问题,绕了一大圈,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还是要回到诉讼,只是变成诉拆迁队涉嫌寻衅滋事罪。何必,早点拿起法律武器,也不会发生后面的这些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