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离婚女人就没有拆迁补偿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前言
近年来,经济发展持续攀升,城市更新乡村振兴政策陆续“落地开花”,而离婚率也在不断升高。与城市相比,曾经的农村“羞于”提起离婚,而今却大不一样,离婚不再是一个禁忌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后男方房产变拆迁补偿款,女方是否可以分割的案例也不再属凤毛麟角。
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就是,拆迁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落户到婆家的妇女,离婚后是否可主张征地拆迁补偿款呢?
一般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的宅基地补偿款。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宅基地以户的名义取得,属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此部分拆迁款的求偿要求,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一、户口未迁移,留在婆家
满足条件:
离婚后,户口依然留在前夫所在村民小组中;
在原籍没有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等相关福利和待遇。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果村集体组织将土地补偿费分款到户了,建议与婆家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按照人口安置的
针对此种情况,海淀法院法官给出如下解释:
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
可以认定女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
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
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女方补偿。
三、出资出力参与建房的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
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
1、如果房屋为婚前男方所建,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
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就有权利就该房屋的拆迁利益主张份额。
2、对于女方无明显投入的出资认定:
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对建造房屋出资,但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认定为出资人。
综合所述,即离婚妇女是否对拆迁补偿款享有权利,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
如果女方离婚后,
1、在外另立门户,从婆家迁出户口,
2、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是婚前由男方家庭建造,女方对房屋建造没有任何贡献,
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
离婚妇女是否能在离婚后取得前夫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拆迁补偿款往往数额较大,大部分抚养孩子的母亲都会争取此部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