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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是否能继承宅基地?拆迁能否得到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十几年前,在城镇买房落户属于常态,现如今拥有城市户口的“前”农村人比比皆是,多年过去了,有的家庭可能已经全员都没有了农村户口,父母已经去世,那农村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宅基地是否能够继承呢?遇到拆迁又能否获得补偿呢?


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宅基地是否能够继承?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载明: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仍然享有原来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所以,土地30年不变户口迁出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并因地上的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老房屋进行翻建。


继承的农村房屋能得到拆迁补偿吗?


答案当然是可以,但是也要分情况讨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就是房屋,因房屋所有权是归产权人所有的,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在哪里,子女都有权继承。


另外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一户一宅。当一户人口减少后,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失。所以,当父母双亡,具有城镇户口的继承人自然失去其父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权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总结来说,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且父母已经去世,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并且因为房屋的继承其还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在遇到拆迁时,也只能获得继承的房屋的补偿,不能获得宅基地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