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把安置补偿款打到我账户,我就没有救济的途径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说起征收拆迁,随之而来的就是补偿问题。有些老百姓对补偿款项可能不满意。
比如说,有的人仅仅是看到安置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决定书上的数字太少,对补偿款不满意并且自己手里还没拿到钱时,大家都知道可以找律师,可以告上法院。
但是,如果有些行政部门为了“堵住你的嘴”,在你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钱打到你的账户上,那该怎么办?这时候还用找律师吗?还能去法院告他吗?告上法院,法院还受理你的案件吗?
有很多人都可能会陷入这样的误区,即补偿安置款已经存入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被征收人去法院起诉,却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那么遇到行政机关将补偿款直接存入账户的被征收人只能自认倒霉了。
实践中确实有补偿款存入被征收人账户,而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但是
首先,我们来看《行政诉讼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这里明确是说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对补偿款存入银行账户”不服的。
因此,行政机关将相关的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是该存入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补偿款数额有异议,还是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那么,我们来看下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再审被申请人荔城区政府为征收再审申请人陈某的集体土地,以陈某的名义开立银行存单,将补偿安置款存入该账户。陈谋认为荔城区政府存入银行账款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其私自存款的行为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然而,最高法院却认为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立案、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故,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就是:
荔城区政府在未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陈某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陈某与荔城区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荔城区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陈某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陈某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有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如果对相关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
(引用判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181号)
总的来说,遇到征收拆迁时,大家千万不要人云亦云,看见别人和你是同样的情况但没有维权成功,就认为自己也不会成功,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如同上述行政机关将补偿款未经我同意直接存入账户的情形,这不代表我对补偿数额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因此我对补偿安置事项还可以进行维权。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