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复杂,不要让超了“起诉期限”,绊住你的维权脚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突飞猛进,导致了房屋拆迁呈现出快速上升的状态。在征收案件中,起诉期限问题是征收单位在庭审中的“必提之处”,在被征收人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通常会主张行政相对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并请求法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起诉。
今天以一则经典案例(案号:(2019)黔0102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来诠释起诉期限如何应对?
原告系清镇市某村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原告诉被告清镇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案件。
于2019年3月13日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庭中被告才首次向原告出示于2018年7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的情况,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某综合执法局辩称: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
被告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被告在整个查处过程中,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外均存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不合法,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以至于导致整个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且因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原告称于2019年3月13日在本院开庭时才知道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在,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条件之一,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结合本案而言,原告有权在知道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即可,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在庭审中才知晓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可知:起诉期限应当从2019年3月13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18年7月18日开始计算。
通过此案,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诉讼维权牵涉众多专业的法律问题,起诉期限问题只是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一定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操作,尽量不要尝试自行发起诉讼维权。一旦真错过了起诉期限,极有可能会对维权的全局起到反效果,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