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遇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序言:
现在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在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处理,有的是为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治理,有的是打着以拆除违法建筑代替征收的名义进行处理。
但是不管以何种名义,最终都会有行政机关将老百姓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极大可能的下发类似《限期拆除决定书》这类的文件,让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
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大家想必也都清楚,都是行政机关针对涉案房屋所有人作出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东”。
“房东”遇到《限期拆除决定书》
那对于“房东”来说,房屋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其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有权针对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启动行政方面的法律程序,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遇到《限期拆除决定书》
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让其进行生产生活的情况。
那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否有权以自己在承租期内被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其的房屋租赁权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而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权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满足一点,就是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究竟和自己的利益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5号的行政再审案件中,结合法院观点,可以看出:
承租人并非是《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其与“房东”即房屋所有人之间只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因此其只对房屋享有租赁权,其本身并非是被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限期拆除决定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也不能被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决定书并不对承租人本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承租人与《限期拆除决定书》为什么没有利害关系?
因此就承租人而言,其对于房屋系基于租赁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但《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涉案房屋对所有权人作出的。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该决定书时,是不需要考虑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房屋租赁权的,也不需要调查房屋是否有被出租的情况。
只需要调查清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即可,因此可以看出承租人与《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不具有利害关系的。
但没有利害关系,也并不表明承租人没有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承租人还是可以主张因为房屋被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会有被强制拆除的风险,破坏了其于房东之间的承租关系,导致其无法顺利的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因此其本身的租赁权得不到保障,以此通过和“房东”之间的承租合同以民事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