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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体面的工作加上不错的待遇,想必都是大家都梦寐以求的事情,并且这样的好事情也是存在的。
福利分房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其实福利分房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在计划经济中,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家庭人口、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要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这样就出现了大批的福利分房。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位的福利分房也在陆续的出现着不同的问题。
近期我们就接听到很多咨询关于单位、工厂分发的福利房遇到拆迁,如何补偿的问题。
今天,咱们就把这个问题与大家谈一谈。
大家都想知道如果要拆迁的房屋是单位分的福利房,那么:
拆迁补偿是应该给单位还是给个人?
拆迁款给个人或给单位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补偿呢?
其实,拆迁补偿是应该给单位还是给个人,主要是看你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单位福利房拆迁分为两种情况:
1、与单位之间是承租关系
我们居住的福利分房是通过租赁的形式进行居住的,没有办理过产权变更手续,像这种情况那么单位则是被拆迁方,理应单位就会得到拆迁款。
虽然补偿款是单位所得,但是单位也需要对您进行安置,实际上就是解决您的居住问题:
我们也可以要求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或者允许我们继续承租单位新取得的房屋
再或者,如果没有购买单位福利房也可以与单位协商购买
2、已经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
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作为被拆迁人享受拆迁补偿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政府对被拆迁人则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方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其余的,我们需要拆除的房屋就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大家给予补偿,不能再有任何的理由来降低或者免除我们的相应补偿。
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福利分房也被逐步取消,但是之前已经拥有福利分房的被拆迁人来说,合法的权益我们也要全力争取。
正所谓所有的事情都是利弊共存的,在享受优惠待遇的同时,也给大家增添了不少的苦恼。
不过没有关系,生活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我们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分享,后期敬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