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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没达成补偿协议也未被拆除,被停水停电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拆迁方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的现象,如今已屡见不鲜。


水电对于百姓生活至关重要,断水断电将严重侵害百姓生活权益。


遇上这种逼迁行为,我们应该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救济?


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章丘区政府作出章政房征决字〔2018〕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袁某等10人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他们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房屋也未被拆除。


2018年8月26日,袁某等10人所在章丘二建公司小区开始停水、停电、停气,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袁某等10人认为章丘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该对停水、停电、停气、停止物业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但章丘市政府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严重侵害其正常生活权益。


袁某等10人故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章丘区政府责令章丘公用事业局、章丘二建公司、章丘供电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等服务;


  2. 请求确认章丘区政府要求章丘公用事业局、章丘二建公司、章丘供电公司作出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此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一审法院认为章丘区政府没有责令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电等行为的职责,指出如果相关企业停水、停电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袁某等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袁某等10人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本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如果相关企业停水、停电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袁某等10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的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而且会让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讼之中。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属于适格责任主体,除非其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


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本案即是如此,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袁某等10人未得到补偿并腾空房屋,其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该行为并未被后续的拆除补偿行为吸收覆盖。章丘区政府作为涉案片区的征收主体,通知实施了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系该行为的适格责任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此,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袁某等10人在未得到补偿并搬离之前,章丘区政府实施的因征收导致其房屋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章丘区政府主张绝大多数居民已经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为对其他未签协议居民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的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确认章丘区政府行为违法,认为章丘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袁某等10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章丘区政府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袁某等10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律师提醒


1.无论拆迁方以什么名义断水断电,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要有收集和保留证据的意识。


  1. 保存好被拆迁人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的供水、供电合同;


  2. 对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拍照,并保存好这些照片;


  3. 收集保存拆迁部门下发的相关包含“停水、停电”的通知材料;


  4. 对针对断水断电行为报警或投诉的电话进行录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