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新农村拆迁规划拆迁补偿的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案例小引
河南省某村2012年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拆迁,整村拆迁推行合村并点项目,村委会给农民每户每套房子仅补偿13万元,去购买村委会集中建设的社区安置房,安置房750元/㎡,安置房面积分别有180㎡/套,240㎡/套和280㎡/套且均为毛坯房。农民们仔细算了一下账,发现接受补偿后根本买不起安置房,也搬不起家,所以村里大多数人都没有签协议,也没有搬家。2018年S3**省道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该村部分农民的房屋。
这个时候,S3**省道项目拆迁方不谈拆迁补偿,而是村委会出面以合村并点的补偿标准给予涉及到S3**省道项目的农民补偿,要求农民腾房腾地,甚至有非法强拆、断路断电的情况出现,农民们到底应该依据哪一个标准进行补偿?新农村建设拆迁与S3**省道项目建设拆迁有什么区别呢?
近些年,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与征地拆迁“傻傻分不清楚”的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也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积极推进,通过旧村拆并、新村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提高农民居住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接下来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罗列一下二者的主要不同
比较项 | 政府征地拆迁 | 新农村建设拆迁 |
强制性 | 国家征收强制性拆迁 |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 |
依据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及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
目的 | 公共利益需要 | 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 |
拆迁与被拆迁主体 | 政府所属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二者之间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 |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成员,二者之间是平等协商的关系 |
补偿安置模式 |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市场评估的办法,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或产权置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主要是货币补偿结合产权安置模式 | 一般是统拆统建,即房屋的置换,也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自拆自建、货币补偿、置换股份等模式。 |
拆迁后农(居)民的去向 |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后,基本上不改变原居民的生活方式;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后,农民得到了专门的安置,从早期的进厂安置,到货币安置,再到现在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城镇,农民变成市民,融入了城市(城镇) |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后农民基本上不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仍然依赖于土地,原有的各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 |
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是其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因此,对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关系其最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回到开篇案例,河南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拆迁,部分农民又遇到S3**省道建设项目拆迁同时进行。
新农村建设拆迁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
S3**省道建设项目拆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拆迁,给予被拆迁农民合理合法的补偿。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意见强调“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二、国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三条: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