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协议离婚时房子归我,未过户,现在拆迁男方后悔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案情介绍


2007年,肖某和唐某在老家结婚后一起到重庆市区打工,在重庆大渡口区某街道租赁杨某的房屋居住、生活。2009年,杨某准备将此房卖掉,肖、唐二人想购买此房,谈好价格后,以肖某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8万元卖给肖某”。之后,买卖双方共同到市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过户到肖某名下。


2011年,肖、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经协商双方就房屋等达成协议:“肖、唐在共同生活期间,以肖某名义所购置的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房产(肖某出资30℅,唐某出资70℅),肖某决定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从肖某转到唐某名下……协议达成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后,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也没有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对该房附近地块内的房地产统一进行拆迁,对该房屋估价约20.5万元。拆迁办在调查登记时发现唐某所居住的房屋房产证名字为肖某,唐某称此房已按离婚时的约定属于自己所有。拆迁办工作人员要求房产证上的房主肖某到场签字确认才行,可肖某提出要分几万元拆迁款才给签字,唐某不同意。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契约精神,一旦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此案中的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对房屋已经进行了分配,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更名,不影响合同的实际效力,肖某因拆迁原因向唐某要几万元,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房产证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是房产证登记总会有与事实不符合的时候,比如人死亡以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财产立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给继承人,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显然就滞后了,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建议大家应当尽早去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