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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一字之差有何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一、裁判宗旨:

    

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在《金华日报》上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

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区政府组织拆除。

2014年10月25日,婺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部门是住建局,实施单位是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


2、许水云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婺城区政府没有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因此许水云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3、许水云上诉称,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求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另,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和6万元财产损失。

但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其主张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遂,二审法院除了维持了一审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补偿的判决之外,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4、许水云申请再审,理由为:二审法院未能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认为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驳回许水云的赔偿请求,要求许水云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许水云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思路:


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有关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 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务要点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总结本案的实务要点以供参考。同时也提请被拆迁人在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时,分清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牢记“补”“赔”不能相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

  • 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

  • 也有因未依据《征收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政策进行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

  • 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


3、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4、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因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也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