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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看看定妨害公务罪多少人冤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太多不和谐的因素,部分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为名强制性的进行商业征收,无视国家法定的程序进行违法强拆,为了达到减少拆迁成本的目的其补偿标准根本无法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强调的“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作为被征收的当事人遇到以上这些情况内心必定是愤怒和憋屈的,凭什么自己辛辛苦苦一砖一瓦建起来的房屋说拆就拆。为了讨回公道会去找政府理论,阻止政府拆自己的房屋,甚至情绪激动之下脑子一热直接用“拳头”来解决问题了。


可是如今我们是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强调利用法律、制度来解决纠纷,我们天天在心里臭骂那些动用暴力手段扰乱香港社会治安的暴徒,又怎么能成为那种只会用最原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非理性人呢?况且这种用暴力来抗拒拆迁的行为并不会达到维权的效果,反而可能会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刑罚。



为了防止被拆迁人掉入妨害公务罪的陷阱中本文首先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整理有关的裁判文书列明哪些具体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何为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采取法定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指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首先,何为暴力威胁?对该程度的把握关乎该罪的认定。根据学界的说法,对“暴力威胁”认定采用了“危险说”即根据被拆迁人采取的具体手段、程度、性质、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足以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例如,用言语进行辱骂、对公务人员进行推搡,没有达到“足以”的程度就不构成该罪。



其次,暴力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拆迁人不是对任何人实施暴力都被认定为该罪,只有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该罪。


最后,该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若不是在执行职务而是在处理个人事务或者在违法执行职务,此时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的行为

通过检索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判决书,得出被拆迁人的下列过激行为会触犯妨害公务罪。


第一,暴力阻止:因拆迁事宜发生冲突时,民警现场劝阻时被征收人或者第三人殴打、咬伤、冲撞、推搡阻碍执行公务。虽政府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前,但是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依法维持现场秩序是受法律保护的,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其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由此可知,对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进行阻止不构成该罪,但是对于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法官是相对严格的。



第二,利用自身威胁:以喝农药、跳楼等自杀方式威胁阻止拆迁,趴在警车引擎盖上或者躺在警车下方阻止警车离开。这种方式被拆迁人虽未使用积极的暴力行动妨碍拆迁,但其通过侵害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方式向拆迁方施压,威胁拆迁方以达成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目的也被认定为本罪。


当被拆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使用合法的方式进行抗争,若方式不当,可能触犯刑法使维权陷入困境,因此我们应引以为鉴,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