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什么标准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城乡结合部拆迁现状】
在各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先对土地进行征收,时隔多年之后才对房屋进行拆迁,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当再次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补偿,成为很多征收拆迁争议的焦点。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存在于城乡接合部地区,被拆迁房屋周边土地都是国有土地,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而拆迁方(征收方)则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进而产生许多纠纷。
【案例简述】
张某居住在某市城乡接合部的某村。2009年,某市政府作出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转)收土地的通知》,依法对包括张某所在的某村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撤销建制。
但是,直到2015年,该市国土资源局才发布了《关于征收某集体土地安置方案的公告》,启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张某对该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并申请某市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果后,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并责成某市国土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案情分析】
在我国一些城市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过程中,许多房屋涉及的集体土地在很多年之前就已经被国家进行了征收,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由集体土地变为了国有土地,而原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居住于此。
在对此类房屋进行征收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享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若征收方仍然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应当提出异议,如果征收方不予采纳,被征收人要及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以保障征收的公平合理。
【结束语】
许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并不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征收人的高压政策下,草草签署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造成一定的损失。有些地方为了进行旧城改造,采用“征而不拆”的办法值得鼓励,但是面对这种“征而暂时不拆”,百姓就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疑问困难,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