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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买的房屋没过户,现在折迁费算谁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多年前贷款购买二手房用于居住,但因没钱交税,一直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正巧今年房屋所在地拆迁,征收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卖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费。


这对买方来说,真的是太亏了啊!想要回拆迁补偿费,卖方就一句话:只能退你当初的购房款……


谁也不傻,多年前的购房款能和现在的房价相比吗?


确实有不少人购买二手房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正常情况下倒也没什么,只是一旦房屋刚好被纳入拆迁范围,围绕补偿款产生的纠纷,就不能不令人糟心了。



补偿款到底该属于谁呢?

遇到这样的情况,买方该怎么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一、《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屋所有权

《房屋购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开头提到的故事里,签订合同后,买方就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卖方也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只是因为当时高额的税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没过户,买方对所购买的房屋虽然已经在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卖方,才具备被征收方的主体资格。


结论: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因为没过户,所以买方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卖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在这个层面上,房屋补偿款归属于卖方(看到这里别急,后面还有办法)。


二、关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所购买房屋的物权,因为拆迁而消灭了,所以买方已无法再取得房屋的产权。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那买方就这么白白吃亏了吗?


当然不会。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卖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就是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卖方在已经收取购房款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没有及时过户,现在又因为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导致买方所购买的房屋物权消灭。



所以,买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两个选择:

  • 一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退还购房款;

  • 二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因为卖方已将被征收的房屋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所以其无权再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显然在这个故事中,买方主张拆迁补偿款才是最佳选择,因为时隔多年,如今的拆迁补偿款远高于当时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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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过户遇到拆迁该怎么办,今天的解读你看明白了吗?在下面留言,可以咨询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