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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关于拆迁停水停电法规条例?开发商给拆迁户停水停电向哪个部门举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现代生活已经离不开水和电,在拆迁中以停水停电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颇多。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令禁止以此种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完全杜绝。一旦遭遇停水停电,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袁某在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所在区域涉及征收拆迁,但袁某与征收方未就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且袁某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袁某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对征收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2015年4月,某区重点办发函,对袁某房屋所在区域停水停电。2015年6月,袁某房屋被停水停电。2015年8月5日,袁某通过邮政EMS向该市住建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住建局依法对拆迁人采取停水、断电、破坏房屋的方式迫使其搬迁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5年10月27日,该市住建局向袁某作出《告知书》称,目前涉及该地块的相关行政诉讼正处于法院审理中,法律关系尚不确定。经研究,我局已经责成相关单位依法拆迁。故对袁某的查处申请暂缓处理,待法院判决后,将根据相关情况再妥善处理。


袁某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中断供水、供电等违法拆迁行为的,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与拆迁地块相关的法律关系是否查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市住建局对袁某的查处申请暂缓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遂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住建局以《告知书》的方式作出暂缓处理袁某查处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某市住建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袁某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被拆迁人对征收拆迁不服,往往会提起相应的诉讼,以对征收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征拆过程中,征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需要指出,征拆中停水停电的方式是被明令禁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都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没有法律依据的停水、停电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市住建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有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袁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遭到了停水停电,对该行为的查处并不需要以袁某提起相关诉讼为依据,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住建局作出暂缓处理的《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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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 被拆迁人在看到停水停电通知后,应及时向征收拆迁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反映违法拆迁情况,以此来阻止停水停电的发生。


  • 一旦发生停水停电,及时向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并向其书面申请对以停水停电方式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


  • 对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处理不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