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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动迁组谈判有什么技巧?谈判前需要什么准备?谈判方法主要有哪几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一些地方存在以“偷拆”“误拆”“绕拆”等方式拆迁倒房。这些“先搭车后补票”的方式造成拆迁已完成的事实,使得被征收人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本文通用一个案例来详细讲解如何规避这类拆迁带来的风险。



【案情简述】


2011年12月24日,N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方案由D区政府实施。

    

柯某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柯某于2011年9月12日去世,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其女儿倪某某及外孙池某甲、池某乙、池某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N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N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柯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倪某某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



2012年年初,D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柯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倪某某等4人认为D区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D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饰装修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0余万元;房内物品损失共计11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6万元,实木沙发 5万元。


【法院判决】

N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倪某某等4人的赔偿请求。


倪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M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N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判令D区政府赔偿倪某某等4人房屋内物品损失 8万元。


【案情分析】

D区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D区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倪某某等人签字确认,致使其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D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 倪某某等人主张的屋内价值6万元的物品,包括衣服、家具、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法院对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

  • 倪某某等人主张实木沙发价值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又不能确定其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沙发有何不同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结合一般市场行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了定价。



【律师提醒】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无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担心自己的房屋被“偷拆”“误拆”“绕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见证下,自己提前做好财产登记,并留存影像证据,以备行政诉讼之用。


如果您在征拆中遇到了不公,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