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助?应该补多少?看看本文就知道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会购置新房(货币补偿)或置换新房(产权调换),并重新添置家具、装修房屋,由此所带来的直接与间接成本,对于一些本来生活就困难的被征收人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征收中困难补助的设置,就是为了帮助困难群体,助力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困难补助是对被征收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一般出现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里面的“奖励与补助”部分。目前,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征收拆迁项目都有此方面的照顾。
一般来说,征收补助的补助对象为非特定困难群体与特定困难群体。前者包括低收入家庭、特困户、低保户等,后者是指家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群体的家庭。
这两类家庭有其共性,被征收人面临着养老、医疗等实际困难,无固定收入或者入不敷出。
前者本身就是政府关怀补助的对象,这类被征收家庭,居住面积一般较小,无论是采用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同等水平下无法改善其居住条件,甚至会增加他们的居住支出及其他生活成本。
而对于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的特定困难家庭,由于需要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还要照顾家庭成员,房屋征收势必会加重被征收人各种负担。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给予其必要补助,不仅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是践行党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
一般来说,困难补助的标准同补偿标准一样,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非特定困难补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几何倍数进行补偿。
特定困难补助标准一般通过调查、论证特定困难被征收人的第一阶段治疗平均费用,或者是特定困难被征收人在一定时间内所需护理费用的平均值。
实践中,困难补助的具体补偿金额,没有直接可以参考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房屋征收资金的充裕程度来具体考量。但无论是如何制定补助标准,被征收人享受困难补助的条件应当清晰。
对于同时符合非特定与特定困难的被征收人,即困难叠加户,是否同时享受两种困难补助,需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①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搬迁困难补助。
②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困难补助体现了全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现。因此,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之时,可将困难补助作为可补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