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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为什么同时载明在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征收实践中,当征收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人会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若征收人未依法依规作出补偿决定,或者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亦或者未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导致被征收人直接损失的,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的内容


  •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 (四)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 (五)搬迁期限;

  •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其中需要特别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补偿决定的具体补偿方案。一般来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均不会选择补偿方式,故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补偿内容和标准。


具体补偿方案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确定的,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在前,征收补偿决定之日在后。如果征收人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在房价正常上涨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补偿金额不能购买到等额建筑面积的房屋,会导致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例如,《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在签约期满后6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在签约期满后9个月内作出。”


补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条例》对补偿决定的生效方式明确为公告,但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书》仅仅以公告形式出现,并不能有效告知被征收人。更多的征收人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对补偿决定进行送达,以确定补偿决定的效力。


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补偿决定文书(包括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审理调解通知、补偿决定书等)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补偿决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及区(县)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征收人依法依规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作出的内容与程序,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不被损害。如果作为被征收人的你与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面临着被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请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最大化地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